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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法律专业的影响-香港律师会立场文件|含律所解决方案




香港律师会发表《人工智能对法律专业的影响》立场文件,认为人工智能同时带来挑战和机遇,提出人工智能可以协助律师进行文件审查等工作,同时有可能令某些岗位流失,又建议法律相关教育中,加入对人工智能的认识。



文件表示,人工智能可显著提高生产力和效率,让律师专注于高价值工作,但限制在于未必能够确保资料真确性,同时可能引起个人资料私隐问题的风险;而靠运用人工智能作为自我代表,由于未经正式法律训练,对当事人或司法公义未必最有利。


文件重申,人工智能工具是用于提升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增值工作,而不是取代法律服务提供者本身,亦不应作为“自动法律咨询服务”的机制来推广。


文件又提到,法官需要具备有关人工智能和如何协助工作流程等技能,以及关于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衍生复杂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会表示,未来将咨询会员并与持份者沟通,建议分三个阶段,包括资讯、参与及实施三个阶段。目标是就人工智能合乎道德及有规范的应用,制定出合适和追上时代的指引。


人工智能对法律专业的影响

香港律师会立场文件

2024年1月



人工智能的力量正在影响法律行业,乃至全球社会的各个方面。解决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一群来自OpenAI和Google DeepMind等顶尖科技领袖发起的声明凸显了这一重要信息:“减少人工智能灭绝人类的风险,应成为全球性的优先事项,就像疫情和核战等威胁整个社会的问题一样。”



人工智能的深远影响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带来各种挑战和机遇。面对这场势不可挡、波涛汹涌的变革浪潮,我们要么将其视为重大议题,积极合作以应对挑战,抓紧机遇,并引导人工智能造福人类;要么被动缓慢,被卷入一个无法掌控和弥补的境地。

通过发表这份立场文件,香港律师会希望就人工智能对法律专业的影响提供全面的理解。我们也希望向业界人士及其他持分者,包括政府、司法机构和法律专业教育者,宣示及时行动、通过多方协调进行改革的迫切性,以便我们能够引领人工智能的应用方向,为整个专业的利益而努力。



科技在法律业务中的融合
1. 法律专业以抗拒创新闻名,但情况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基于法律、监管和业务需求,律师必须帮助客户更迅速地处理事务,这促使许多希望能够追上步伐的律师,转而寻求科技的协助去提供解决方案。

2. 传统上,法律专业被认为是一个只有人类能够驾驭的行业,自动化机器无法参与其中。然而,新科技和工具的发展,已经展示出它们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关联性和用途正在不断加大。



创新工具
3. 这些创新工具包括从较简单的记录时间任务自动化,到复杂的法律研究和审查工作。例如,对于简化记录时间的工作,通过应用人工智能分析所有设备上的时间记录,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移动设备,便能够简化追踪可计费时数的过程,并向使用者提供每日摘要。

4. 在法律研究的应用案例中,人工智能工具分析大量案例法、成文法、规例、条约及其他资料,借以为特定法律研究课题寻找最相关的内容。它们以人类无法达到的准确性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已经成为律师日常工作流程的标准组成部分。

5. 以机器学习算法「审查」合同并识别关键条款、内容和潜在风险,已应用了一段时间。这些系统可以协助律师,例如在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合约谈判时,通过在大量文件中搜索关键词并在几秒钟内提供高精准度的回应,节省大量时间。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分析成千上万份文件并提供最相关的信息,加快收购合并项目的尽职调查过程。



优势
6. 将重复性高、工作量大的工作自动化,可使律师能够专注于更高价值的工作,显著地提高生产力和效率。

7. 人工智能工具不仅可以消化大量数据和文件,找出其中重点或关联性,其精确度也比人类的为高。

8. 通过自动化并减少人手操作,人工智能可能有助于降低成本,创造崭新的方式去提供法律服务和改善寻求公义。



影响 - 网上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崛起 / 分拆
9.非律师事务所正在积极利用他们的科技技能,承接由律师事务所外包的较为机械化的工序,成为分拆出去的后勤服务。

10.网上服务提供者的崛起也是一个存在多时的趋势。它们提供标准文件范本,允许订阅者根据标准范本以及网上问卷和指引,创建自己的文件。

11.这些网上服务提供者并非律师事务所。它们不受监管,而且没有强制性的专业赔偿保险去保障公众因使用这些服务而招致的损失。



跨越界线
12. 人工智能的最新发展,特别是使用大型语言模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了人工智能学习、创造、开发和改进新内容的能力。这项技术能够生成自然语言文本(和语音)来回应自然语言问题。

13. 它改变了游戏规则,将科技对法律行业的影响带到新的阶段。机器现在有能力创建新的内容,或根据它所接受过训练的材料并以人类可能会回应的方式作出「回答」。

14. 与客户的专业交流是一种「人性接触」。但这对律师来说曾经非常安全的界线现在已被跨越。

15. 「让电脑模仿人类到一定程度,以至于人类无法分辨是否正在与机器或另一个人交流」的「梦想」即将成真。律师需要达到更高层次的思考,并找到保护数据隐私、法律专业保密权和保密责任的创新方法。



担忧
16. 然而,这种梦想般的科技衍生了一些值得关注的严重问题。

17. 大型语言模型并不能像哲学家或心理学家那样理解词语和语言。大型语言模型是一个统计模型系统,它寻找常用的语言模式,并用这些模式来预测下一个最有可能的词语。这并不是对词语的理解,而是对词语排列模式的理解和预测下一个会出现的词语排列的最高可能性。

18. 因此,大型语言模型并不代表对真理和意义的追求。这反过来导致了日益广为人知的「自我造假」现象。换言之,就是捏造不真实的事物。这是因为大型语言模型评估的是下一个词语出现的可能性,而不是这些词语作为概念的真义,甚至不是这些词语之间的关联性的真义。

19. Open AI模型会浏览开放的互联网,学习所有能够找得到的词语模式。作为必然结果,这代表它会收集到在开放的互联网上存在的所有偏见、错误、歧视,以及辱骂性和无意义的内容。如果某种词语的关联性越大,统计模型就越容易在回应相关提问时重复使用该词语。这是基于统计的回应,而非「真理」甚或准确度。

20. 有很多法律资料是高度机密及/或受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保护的。在云端服务使用人工智能时,存在对客户资料私隐和保护敏感信息的担忧。当与 Open AI 模型进行互动时,所有输入的内容都会被发送至相关的云端服务供应商,并被利用于协助大型语言模型的进一步训练。这些资料因此可以被使用相同大型语言模型的其他人读取。

21. Open AI工具的免费提供可能会鼓励不受监管的网上服务提供者复兴,并变得更进取地侵蚀律师的工作。它们通过使用这些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含有未经核实信息的文件,威胁公众利益。针对AI的不符合道德的提示和工程引导也存在着隐忧。



对律师事务所运营的影响
22. 鉴于人工智能可以提高流程的效率,达到时间优势,预料客户可能开始期望律师事务所应用人工智能。

23. 就客户对人工智能的需求,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准备就绪,在专业知识和基础设施方面做出令人满意的回应呢?

24. 显然,较小型的律师事务所预算有限,可能缺乏财政资源去购买昂贵的人工智能系统。大型事务所则能够较轻易地承担相关投资和持续成本。我们需要研究方法来帮助拉近这种人工智能差距,以确保法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5. 律师事务所将会需要一些关键的角色和技能来跟上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例如:

(a) 法律知识工程师,或越来越广为人知的「提示工程师」

(i) 他们的职责包括开发驱动法律人工智能系统的知识库和本体,将法律知识和规则编码成机器可读的形式。

(ii) 他们需要结合一些法律知识和人工智能方法的知识,例如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以及如何与人工智能系统互动以获得最佳结果、逻辑编程、知识表征等知识。他们还需要探索新的方法去将法律和人工智能相结合。



(b) 法律技术人员和自动化专家

(i) 他们的职责包括评估、实施、度身定制和管理组织内的法律人工智能工具,以及将人工智能与现有系统融合。

(ii) 他们的角色需要了解法律运营、项目管理、法律软件、数据融合、品质保证测试、变革管理。

(iii) 他们要识别需要自动化的流程、设计工作流程、执行法律人工智能工具、培训终端使用者。

这些角色需要对法律概念和流程有一定的理解,同时具备科技技能,藉以在法律环境中成功应用人工智能。



26. 某些工作,例如文件审查等,的自动化,将逐渐减少对一些初级法律工作的需求,导致岗位流失。

27. 要促进初级岗位,例如法律行政人员和法律助理,转型至管理和监督人工智能系统和流程的更专门角色,持续教育和技能再培训十分关键。

28. 此外,中级律师在文件审查和研究方面将需用较少的时间。那他们便需要承担更多咨询角色,善用人工智能的洞察力提供策略性法律意见。

29. 律师事务所需要在理解和规划经营财务状况方面,运用更多商业技巧。

30. 随着律师事务所中新角色的发展,将需要重新审视组织架构、招聘重点和薪酬方案,以验证现有的商业模式是否仍然可行。



对司法公义的影响
31. 在面对开放式人工智能工具的免费提供时,可能会鼓励更多自行诉讼的当事人认为,他们可以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自行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然而,一个没有受过培训的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再加上一个「自我造假」的开放式人工智能系统,既不符合当事人的最佳利益,也不符合司法公义的最佳利益。

32. 法官需要具备有关人工智能如何协助工作流程及其负责任的使用的实务技能,以及关于由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衍生的新奇和复杂的法律问题的深入法律知识。

33. 在面对这些未解答的担忧以及在现行法律专业操守和监管框架内工作的情况下,律师会就采用人工智能技术重申我们的立场如下:

(a) 法律专业以其珍视的核心价值来界定,包括独立性、保密性和不存在利益冲突。律师肩负着以符合操守、尽责、专业能干的态度去服务公众的责任。

(b) 无论律师使用什么工具来协助其法律业务,他的专业操守责任和价值观不应有所改变。律师有责任以胜任的专业能力行事。

(c) 《香港事务律师专业操守指引第一册》的原则1.07指出「凡事务律师使用信息与通讯科技,则在该使用之时可得知的科技、信息及知识所遍及的范围内,该律师应当确保该使用并无违反本《指引》所列载的任何原则、任何执业指引内的规定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

(d) 《专业操守指引》的原则6.01指出「(a) 事务律师对当事人负有责任,须充分具备足够专业能力胜任代表当事人履行该律师所承办的任何法律工作。(b)事务律师应以认真、勤勉、快捷、有效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e) 能力不仅是指法律执业的正式资格,还涉及律师处理问题的能力,包括知识、技能和能够有效运用它们来维护客户的利益。原则6.01的第4点评析指出「专业能力不但指对法律原则的理解:而且包括对有助有效地运用该等原则的实务和程序的充分认识,以及将该等知识付诸实践的能力。」

(f) 如果律师希望依赖越来越先进、更复杂和范围更广泛的人工智能和其他技术作为提供给客户的服务的一部分,他必须确保自己理解所使用工具的运作方式。他必须了解这些工具的能力和限制,并应对个别案件的情况,考虑由这些工具生成的产品的风险和利益。

(g) 作为合格的法律执业者,律师为其工作的质量负上最终责任。对科技方案的运作方式有良好的理解是至关重要的,这使他能够决定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依赖这些工具。因此,跟上科技的步伐正成为律师所需具备的能力之一。

(h) 人工智能工具是用来提升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增值工作,而不是取代法律服务提供者本身,也不应作为「自助法律咨询服务」的机制来推广。

(i) 人工智能工具应被司法机构使用来增强法官的能力,而不是代替人类的判断。



培训的立场
34. 科技将不断发展,因此法律教育项目将需要持续适应它。律师的培训至少应包括:

(a) 对于大型语言模型/人工智能系统的基本认知

(b)基本了解其运作方式

(c)「开放式人工智能」和「封闭式人工智能」系统之间的区别的重要性

(d)人工智能系统的各种应用

(e)开放式人工智能系统的限制,尤其是「自我造假」(Hallucinations)的问题

(f)人类监督的重要性

(g)参考《专业操守指引》及与其相关性。

(h)提升元空间层次的思考。



35. 考虑到科技不断发展的性质,这些要素将在法律教育的各个阶段持续适用:学士生、研究生、法律执业证书生和持续专业进修。

法学院

(a)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应为他们即将进入的领域装备好自己。法学院需要扩充课程,以开发未来工作所需的法律和科技能力。

(b)法律教育应采用更全面的跨学科模式,结合法律、科技、商业技能、道德操守和个人能力的发展。

跨学科培训课程

(c)可能会出现跨学科培训课程以发展这些专门技能,技术人员可能成为律师事务所的高层成员。

(d)法学院需要提供法律科技、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应用的课程和计划,以培育出具备数字科技能力的律师。与法律人工智能工具的实践性学习可能需要成为法律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e)专注于培训法律科技人员、法律知识工程师和其他专门角色的新学位课程或会出现。

(f)核心法学课程需要在其培训中纳入数字科技伦理、隐私、监管法律人工智能系统的新法规,以及其与专业标准、行为准则和法定责任之间的关系。

(9)个人能力方面的课程,如创造力、同理心和沟通能力,将得到发展并需要与有关人工智能的技能相辅相成。



持续专业进修

(h)科技不断发展,培训计划必须适应变化。

(i)持续专业进修必须为法律界成员提供足够的机会,不仅让他们了解最新的科技发展,还要提升他们的业务管理能力,以过渡到更复杂的商业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工智能工具为法律业务带来的革命性支持所带来的好处。



36. 对于法官,应加强他们就人工智能等新科技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培训,因为他们需要对使用人工智能所产生的责任、偏见和知识产权等新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应制定政策和指引,以负责任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中使用人工智能。

37. 应该教育公众关于开放式人工智能模型「自我造假」的担忧,及自行诉讼者使用开放式人工智能模型准备法律程序的风险。



改革
38. 应审视与律师事务所运作和律师执业有关的法律、道德和监管框架,尽量发挥人工智能变革所带来的好处,同时确保适当的监管保障能应对与法律行业可持续性相关的威胁。

39. 例如,虽然人工智能的应用为所有律师事务所都带来挑战,但小型事务所往往缺乏内部资源来克服这些限制。超过八成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是独资或由2至5名合伙人组成。我们应探索创新的方法,以帮助拉近这种人工智能差距。

40. 在制定人工智能在数据保护和数据管理、保安及安全性、透明度、披露以及适当的人类监管等方面使用的道德指引上,必须马上协调各方的努力,刻不容缓。



前瞻
41. 律师会建议采取三个阶段的模式,作为探索未来发展的开放指引(此指引或会因应人工智能的急速发展而变更)。

第一阶段 - 资讯阶段

42. 在第一阶段,律师会计划

(a)主办教育活动和研讨会,提高法律界对人工智能的认识

(b)调查律师在人工智能应用方面所面对的挑战,以识别主要问题和需求

(c)在律师会网站上设立一个专区,作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资源的中心



第二阶段 - 参与阶段

43. 在第二阶段,律师会计划

(a)与不同持分者会面,包括但不限于律政司、司法机构和法律教育提供者,讨论人工智能策略

(b)与研究机构合作,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的最新发展、制定人工智能道德标准,以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任地采用人工智能的最佳方法

(c)委托开发关于人工智能和科技培训以及商业模式的持续专业进修课程

(d)倡议政府支持及资助人工智能技能培训计划

(e)进行研究,以确定是否需要就法律道德和监管框架进行改革,以便业界能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变革所带来的好处,并应对关于法律行业可持续性的威胁,包括帮助拉近大型和小型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人工智能差距



第三阶段 - 实施阶段

41. 在第三阶段,律师会计划

(a)推出关于人工智能和科技培训的持续专业进修课程

(b)发布律师事务所负责任地采用人工智能的道德标准和最佳方法

(c)有需要时支持司法机构建立人工智能协定、指引和试点计划

(d)有需要时支持政府制定政策以监管在法律系统中使用人工智能

(e)为完成人工智能技能升级的律师提供奖励和认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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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I合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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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专业清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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