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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济南无人驾驶路测将有“法”可依:车速不超15km/h,保额不低于300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弘法123    时间: 昨天 12:03
标题: 济南无人驾驶路测将有“法”可依:车速不超15km/h,保额不低于300万元
来源:【新黄河】

新黄河记者:黄敏

近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起草的《济南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征求意见。新黄河记者获悉,《办法》提出,每辆车投保保额不低于300万元。测试车辆须在车身张贴无人装备标识,悬挂无人车号牌编码;应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最高车速不超15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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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先行先试,不限于低速无人物流车、环卫车等

近年来,济南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不断发力。2024年7月,济南获批全省唯一的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

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旨在加快推动功能型无人车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济南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从内容看,《办法》共七章,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一般要求、申请及审核流程、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等。

《办法》中所指“功能型无人车”,是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系统且行驶速度较低的专用轮式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低速无人物流车、低速无人环卫车、低速无人巡逻车、低速无人自动售卖车等)。

功能型无人车测试项目,包含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识别及响应、交通信号灯的识别及响应、障碍物的识别及响应、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识别及响应、起步、靠路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右转弯、雨天车辆行驶状态的识别及响应、远程操控等。

从《办法》看,济南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先行先试,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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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车投保保额不低于300万元,能记录和存储事故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

无人驾驶首先要确保安全。在《办法》提到的一般要求中,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功能型无人车的符合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具备对功能型无人车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为功能型无人车配备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对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审机制,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测试无人车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等。

运用于物流配送、零售、巡逻等业务的自动驾驶装备,整车尺寸应符合1500mm≤整车长度L≤3000mm、900mm≤整车宽度W≤1100mm、1300mm≤整车高度H≤1800mm;运用于环卫清扫的自动驾驶装备整车尺寸要求(mm):长度L≤4500、 宽度W≤1900、高度H≤2200等。

同时,车辆需具备人工近场操作、自动驾驶和人工远程协作三种模式,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无人车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具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自动记录和存储在无人车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等。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及审核流程中提到,每辆车投保保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凭证。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功能型无人车须在车身张贴无人装备标识,悬挂无人车号牌编码。

《办法》在附件中对无人车编码样式作出详细说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示范应用的低速无人驾驶车辆实行“一车一码”,每辆无人车分配一个终身且唯一的车辆编码。车辆编码前7位由1个代表济南市的大写字母A、两个代表区县(功能区)名称的大写字母和4个阿拉伯数字组成(例:JN·LX0001),车上张贴标识为:无人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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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申请示范应用,无人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测试过不少于1000公里

从《办法》看,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由申请主体自主申报,经区县(功能区)管理部门初审、评估后,予以推荐申报。

初始申请示范应用的功能型无人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

增加相同配置或在其他城市已进行示范应用活动的功能型无人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累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

同时,申请主体在测试期间无因测试主体技术或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可进行载物示范应用。

无人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超15km/h

《办法》中对于功能型无人车的行驶道路及车速提出明确规定。

其中,在开放道路运行时,测试车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超15km/h;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两辆及以上无人车不得并排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行驶速度不超过25km/h),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在行驶方向有非机动车左转专用相位的路口,功能型无人车可以采用左转一次过街;没有非机动车左转专用相位的路口,应当采用二次过街。

功能型无人车应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行经人行横道时须避让行人;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在道路上临时或长期停放。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路段外,无人车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示范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办法》提出,禁止功能型无人车在以下道路通行——因公共安全等特殊需要禁止功能型无人车驶入的道路(区域);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低于2.5M(不含2.5M);上、下坡度>20%的坡道;其他功能型无人车难以正常行驶的路段。

如违规3次以上,主管单位将不再恢复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活动。

目前,《办法》正广泛征求意见,征集时间截至2025年4月7日。

联系电话:51705721、51705728

电子邮箱:sgxjznzzyzbcyc@jn.shandong.cn。

查看《办法》原文可点击该链接:

关于对《济南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编辑:刘梅梅 校对:汤琪

本文来自【新黄河】,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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