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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迎来了新的契机。通过运用大数据,检察机关可以放大监督效果,由“个案办理”延伸到“类案办理”;可以检验法律运行成果,核查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的监督线索;可以提前介入监督,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法律监督工作仍存在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应重视培养检察干警的大数据意识、强化案管部门的数据分析职能、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推进大数据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助力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

法律监督与大数据融合的逻辑起点

(一)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此,人民检察院有权实行法律监督。此外,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实行法律监督。可见,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

(二)大数据给法律监督的发展带来契机

随着数字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提供了便利。一方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大量文书上网,这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海量的监督样本。以往,检察机关只能通过向法院调阅卷宗进行法律监督,不仅手续烦琐,而且能查阅的数量相当有限,限制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范围和效率。另一方面,大数据的运用降低了法律监督的难度。通过大数据的运用,检察机关可以对海量文书以及其中的内容进行高效率、高精度的识别、比对与分析,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工作。

(三)大数据助推法律监督转型发展

数字检察并非单纯地运用数字技术辅助办案,更为重要的是在检察办案中运用数字思维,它的核心是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制度,打破“数据壁垒”,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协同办案,拓宽法律监督渠道。

1.大数据助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以个案为主,通过审查书面卷宗发现个案中存在的监督线索,再提出处理意见。其最大的局限就是囿于个案,未利用系统性思维跳出个案观察类案。而在大数据背景下,检察机关能够在办理个案中发现共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归纳特点与要素,开发通用的监督模型,在海量的数据中筛选出疑似可监督的线索,并利用人工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线索,再交办监督。大数据重塑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模式,由传统的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

2.大数据助推法律监督流程再造。在传统模式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线索大部分来自当事人的举报申诉和诉中程序,属于被动式的线索送上门,能够获取的线索数量有限,监督范围有限。在大数据背景下,检察机关获取监督线索的能动性大大增强。检察机关通过分类检索、数据串联与碰撞等方法对海量数据进行研判,挖掘初步线索,改变了以往线索少甚至无线索的困境,实现了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

3.大数据助推法律监督质效提升。由于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局限于个案监督,故其监督范围有限、效果不佳,往往只能就个案谈个案,难以推动同类案件的监督。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通过类案监督,能从中归纳发现制度机制、管理衔接以及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可以概括为“发现个案——类案监督——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的实践

近年来,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工作中结合大数据,开展了一系列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实践,例如“多次行政处罚案件专项监督”“刑事审判专项监督”等,不仅能够助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而且能实现溯源治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归纳已有的实践范例,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利用大数据放大监督效果

利用大数据放大监督效果是指在前期已有监督线索或者已办理相关案件的条件下,利用大数据拓展监督线索,由个案延伸到类案。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有特征,在办理完个案后可以提取违法犯罪行为的共性特征,分析建模,构建类案监督模型。之后调取有关数据并进行筛查,往往能够筛出一大批嫌疑对象,达到“办一案”产生“牵一串”甚至“治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这是大数据在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方面最主流的运用实践。

以套路贷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为例,该类案件的特点是高频率放贷、签订空白借条、虚增借款金额、隐瞒还款事实、暴力催讨等。根据上述特征,可以构建套路贷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模型,再调取有关裁判文书并按特征进行筛查,筛选出监督线索。通过上述方法能够筛选出一大批类案监督线索,放大法律监督效果。

在运用大数据开展此类监督时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要找准个案的特征。要以足够数量的个案为基础进行特征归纳,发现归纳出的特征不具有普适性时要及时调整。第二,要充分寻找数据痕迹并加以利用。以套路贷案件为例,除查阅裁判文书外,还要调阅卷宗、拉取银行流水。第三,要注重具体的犯罪特征和抽象的数据特征之间的转换问题。要将案件特征转换为能表现、能识别的形式,才能进行后续操作。

(二)利用大数据检验法律运行成果

利用大数据检验法律运行成果是指在没有线索的情况下,用一定的方法对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来检验某一领域的法律实施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的监督线索。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

1.数字核验,即核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比如政府补助资金监督案,如何查证是否存在冒领政府补助资金的现象?具体方法如下: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政府补(救)助资金的领取数据,再与刑事判决数据、死亡人员数据及基本养老金数据碰撞,就可以确认是否存在仍向服刑人员、已死亡人员发放补助资金或者重复领取养老金、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而发现社会救济资金被虚假冒领或骗取、截留、挪用,造成资金损失等监督线索。

2.频次筛查,即对某一领域的数据作频次统计,再将频次从高到低排序,重点审查频次高的数据有无涉嫌违法犯罪的可能。如多次行政处罚案件专项监督,以盗窃罪为例,先调取盗窃行为的行政处罚数据,按嫌疑人的名字或身份证号筛选出实施三次以上盗窃的数据,并分析是否发生在两年内,是否达到盗窃罪的构罪标准。对于达到构罪标准的嫌疑对象,核实其是否被立案起诉,若尚未被立案追诉,则进行立案监督。对于排查出的监督线索,要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分级分类监督。

3.比例分析。对某一领域的数据作比例分析,如发现异常分布的数据比例,则将其纳入研究对象,分析异常原因。根据统计学原理,数据一般是呈正态分布或平均分布的,比例变化较为平缓。违法犯罪现象则会扰乱正常的数据比例分布,使得数据分布变得扭曲,比如异常低或异常高等。因此,数据比例异常之处可能存在违法犯罪现象。

(三)利用大数据预防犯罪

利用大数据预防犯罪是指以大数据手段监督某一个领域,或针对案发规律卡住发案高的环节,阻断违法犯罪的进程,从而预防犯罪。主要有两种做法:

1.数字监督,指的是将某一具体领域的活动情况纳入数字记录的范围,并向检察机关公开相关记录。这一方法将使该领域变得透明,使处罚违法犯罪成为必然,从而遏制违法犯罪。该方法的社会治理价值巨大,但缺点是成本较高。

2.数字卡位,即针对发案的必经环节设卡,提前设置数字监督措施,以切断违法犯罪的链条。比如宾馆等住宿场所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罪的高发地点,可以提前制定规定,要求以上场所实施强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有未成年人的住宿信息就需要向公安机关等部门备案,通过管理住宿场所来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

大数据背景下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的进路

虽然检察机关已运用大数据取得一些法律监督成果,但由于数字检察仍属新理念、推行时间不长等原因,检察机关大数据建设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大数据思维尚未深入人心。部分干警没有很好地树立大数据思维,对大数据的作用认识不深,很少运用大数据思维开展工作。第二,已有的数据挖掘应用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办案系统,运行多年积累了海量数据,具备分析应用的巨大价值。但目前其主要功能仍局限于案件办理。第三,“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现象突出。检察机关获取执法司法信息仍存在难度,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任重而道远。第四,大数据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融合度有待提升。“大数据+检察”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大数据助推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作用体现不明显。

针对上述问题,为深化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助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笔者拟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重视培养检察干警的大数据意识

顺应数字化改革的时代浪潮,树立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法律监督理念,将大数据意识贯穿于法律监督的全过程。一是要培养大数据法律监督人才,抓紧培养能够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精于类案监督的数字检察人才。二是要深化数字化改革共识。不能把数字检察简单地等同于“信息化”或“工具论”,也不能仅认为数字检察是技术工作。以大数据为工具,通过抓“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实现高质量法律监督。三是要深化办案单元。每条业务线都要培养数字化办案的能力。根据具体的监督事项,整合各部门人员,取长补短,组成数字化办案工作团队,打造数字办案单元。

(二)强化案管部门的数据分析职能

案管部门要当好大数据时代检察数据的“大管家”,从侧重于“管案”到侧重于“管数据”,突出分析研判检察业务数据的职能。一方面辅助办案、助力监督;另一方面分析数据、辅助决策。此外,还应当分级分类开放办案数据,为检察人员运用大数据提供便利,加快构建以案管部门为核心、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检察大数据运用格局。

(三)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

数字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海量数据。实现大数据共享关联以获取海量数据,是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条件。以浙江省为例,已出台的《浙江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对信息共享的范围、管理主体、责任等内容作了详尽规定,为各级执法司法机关推进信息共享提供了操作指南。比如,通过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连接,浙江省行政执法数据已经与检察数据系统实现贯通关联,实现了刑事拘留等数据共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统一业务应用2.0系统即可获取有关数据,并开展后续的法律监督工作。

(四)推进大数据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

要抓好大数据战略的顶层设计,适时出台数字化办案指导意见和发展规划,明确要干什么和要怎样干,确保各级检察院同向谋划、同向发力、同向建设。要抓实大数据战略的制度建设,体系化推进数字检察,如推进数字检察监督办案应用,创设数字检察监督办案指引,构建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场景创新”。此外,要加大大数据监督模型的创新。检察业务人员一线办案经验丰富,更能够发掘监督线索,建立监督模型,服务检察监督办案。



文丨 徐金军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夏梦妮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出处:《人民法治》杂志第1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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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3

信大少女 2022-10-26 07:09:22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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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棍可乐 2022-10-26 18:51:41 显示全部楼层
我擦!我要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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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顶,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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