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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看“共享”视频会员账号是否合法2022/9/26 20: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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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共享经济”风靡

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

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需引起重视

听说过“共享会员”吗

“共享”视频VIP账号的行为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期京小槌普法

这就带你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简称酷)系某影片信息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酷发现,M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APP上有偿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M辩称,其为用户提供的是“共享会员”服务,即M通过登录购买的酷VIP会员账号,为其APP用户有偿提供酷VIP会员可享有的播放服务。M与酷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系合法购买取得酷VIP会员账号使用权,并主观过错。涉案APP系通过“共享会员”服务现对酷VIP账号的共享创新,系新型商业模式,既未扰乱酷的正常经营活动,亦未损害酷的利益,且也没有因此获利。

酷认为,M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M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M涉案行为不符合诚信用原则和互联行业的商业道德,且损害了酷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酷交易机会的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M赔偿酷经济损失1946万元、合理开支54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下面,说法时间到!

01

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狭义竞争关系的概念,竞争关系是指同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谓同业经营者,是指经营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经营者,而近似商品就是具有替代性的商品,即这些商品在功能或者用途上可以互相替代。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进步,尤其是互联行业的出现和蓬勃壮大,在崇尚注意力经济的互联经济新模式下,用户注意力已经成为互联经济中的重要资源和众多络经营者的争夺对象,并且随着互联技术的不断深化,用户流量等资源也现了在不同行业或产业间的交互融合,对用户流量等重要经营资源的争夺也从同行业经营者扩展到非同业经营者。

因此,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应仅局限于同行业经营者,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比较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具体到本案,酷经营的是视频及APP软件,M经营的是与视频播放相关的APP软件,二者的主要业务均是面向络用户提供互联视频服务,M主张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难成立。

02

关于M涉案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是指违反公平竞争、诚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法院主要从以下个方面对M涉案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考量:

一、主观过错

M作为互联行业的经营者,对于络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营利模式应当知晓,亦应知晓酷为提供VIP会员服务承担了支付版权费、对其他经营者分销、转授权合作等经营成本;同时作为酷VIP会员,M对酷VIP会员付费制度也是明知的,其仍施涉案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行为可责性

酷在其VIP会员服务协议中对VIP会员账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限制,即“为保护您的会员账户安全,避免共享密码或露被盗,酷VIP会员账号仅限您个人使用,不允许转借或租借他人;同一酷会员账号只允许您本人在比较多5个设备(“设备”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电脑(PC)及移动、平板电脑(PAD)等终端设备,下同)上使用,且同一时间、同一账号比较多可在2台设备上使用”,而M在涉案APP中利用所谓的“共享”机制将酷VIP会员账号有偿提供给普通用户使用,显然破坏了酷基于自主经营权对VIP会员账号所做出的限制,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不当夺取交易机会、

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

M在本案中通过登录购买的酷VIP会员账号为其APP用户有偿提供酷VIP会员可享有的播放服务,使得普通用户需向酷支付VIP会员服务费即可通过涉案APP直接观看VIP会员视频资源,不仅干扰了酷视频的运营模式和营利方式,也使得酷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质影响,直接损害了酷基于VIP会员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看,也将逐步降低市场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络视频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比较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据此,法院认定M涉案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M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提示

在当今互联极速发展的时代,“共享经济”为人们的高效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亦应当引起重视。

本案对认定“共享”视频VIP会员账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阐释,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当满足的主客观要件及具体认定方法进行了明晰,并再次强调了经营者在进行新的商业模式探索时,亦不应有违公平竞争、诚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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