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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要重视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一、重视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清算的目的,应是对债权人利益、股东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但由于现行《法》对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及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制约较为原则,而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法真正落,致使大部分在决定解散后并没有质性的进行清算,合法退市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债权益落空,诚信缺失,引起经济秩序的混乱,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上海要账公司的具体问题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也有业内领域专业的客服为您解答问题,为成功合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开端!http://www.ntkjpx.org/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清算诉讼可以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法》第3条规定:“是企业法人,有单独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的债务承担责任”。正是有了上述法律规制,才可能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与社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这也是具有单独法人人格的法定条件之一。

《法》第五条规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守信。作为经营主体,必然与社会各类主体发生经济关系,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进入清算程序中的,遵守上述规定清偿债务,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关乎商业安全层面的重要方面。



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债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现债权;

(二)转让债权;

()放弃债权;

(四)主张违约赔偿。

此外,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还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具体包括:

(一)未成立的责任承担。如《法司法解释》第四条首款规定: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抽逃出资责任承担。如《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成立后,、股东或者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并、分立时债权益保障。如“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他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以及其他基于身份关系引发股东资格继承、债权人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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