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客公社

标题: 管理“大数据杀熟”,立法应大胆探求 [打印本页]

作者: 人家叫母鸡    时间: 2021-6-24 13:26
标题: 管理“大数据杀熟”,立法应大胆探求
作者:丰收

经过两次审议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6月2日起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为本月底提交三审做预备。针对社会反映激烈的网络平台应用大数据“杀熟”成绩,《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白提出给予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大数据是把“双刃剑”,有人用它来造福社会,有人却用它侵权牟利。近年来频频进入公众视野的大数据杀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买卖权等权益。网购、在线旅游、网约车、外卖等平台是大数据杀熟的重灾区,在多项调查中,大部分被调查者表示曾被“杀熟”。往年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地方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点会,提出对互联网平台实施“大数据杀熟”的成绩必须严肃整治。

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运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味爱好、消费习气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该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对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违犯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文明和旅游部去年发布的《在线旅游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线旅游运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腕,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买卖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此前,在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到,根据上述《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针对在线旅游大数据杀熟实施者的惩罚,最高罚50万元。

专家以为,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大数据杀熟最高罚50万元,处罚力度似乎偏轻。我们身处大数据时代,每个平台都有大量用户,大数据杀熟带给平台的实践利益,能够远远高于50万元。所以,最高可罚50万元对平台的威慑力有限。深圳《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大数据杀熟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显然力度更强,效果可期。

相比现行法律最高50万元处罚标准,深圳立法拟提高100倍,这是一种大胆尝试。用发展的目光来看,这个最高处罚标准并不算重。随着大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网络平台应用大数据杀熟获取的利益也能够越来越多,只要制定相对较高的最高处罚标准,才能对平台构成更大震慑力,也为将来从严从重执法留下较大空间。

假如平台的大数据杀熟违法情节不严重,自然在“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这个范围内处罚。而“最高可罚5000万元”是为情节严重预备的惩戒武器,但何谓“情节严重”,还需求法律给出更为明白的认定标准。(丰收)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天涯abin    时间: 2021-6-24 18:48
厉害啊!
作者: 北京现代123    时间: 2021-6-25 14:44
不错 支持下
作者: 刺眼xiaolow    时间: 2021-6-26 18:26
想知道楼主的感受,怎么样?




欢迎光临 智客公社 (http://bbs.cnaiplu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