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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治国理政 | 人工智能时代,推动数据治理 [打印本页]

作者: ixisecysi    时间: 2022-9-14 09:06
标题: 治国理政 | 人工智能时代,推动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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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就是大规模数据集合形成的一种数据状态。数据治理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上包括针对数据的治理,或者依靠数据的治理,比如在行政学领域如何利用数据创新社会治理、行政治理和社会管理等,在国际问题领域主要是指狭义的针对全球数据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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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人工智能时代推动数据治理》
作者 | 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教授 蔡翠红
图片 | 网络


人工智能对数据安全有双向影响
人工智能对数据安全有双向影响,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它是善恶两面体,主要还是看谁在使用,使用目的是什么,用什么手段,怎么样监督。如果看积极面,比如说动态变化的数据可以用来动态监测入侵的可能影响系统安全的风险等,也可以丰富数据安全的处理手段,比如说弥补现在数据安全处理能力的不足,实现精准管理,还可以促进数据安全治理的智能化和精准化。但是人工智能同时也对数据安全带来了挑战,比如说人工智能自动化决策可能侵犯用户隐私、大数据“杀熟”、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杀熟”即利用熟人对自己的信任,采取不合适的手段赚取熟人的钱财。人工智能还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也使得当今著作权侵犯的成本大大降低;因为各国政策不同导致了跨境风险比较多,人工智能还导致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风险。


人工智能数据安全风险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人工智能自身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二是人工智能被恶意或者不当使用导致的数据安全风险。人工智能自身的数据安全风险跟技术本身相关,比如训练数据污染可能导致决策失误,运行阶段的数据异常可能导致智能系统运行错误,模型窃取攻击可对算法模型进行逆向还原,还有开源学习框架安全风险可导致人工智能系统数据的泄露。人工智能技术恶意、不当使用也会导致数据安全风险,如数据过度采集。我们使用数据时本身也可能存在一些数据偏见、数据歧视。还有数据深度挖掘分析当中的一些滥用,以及数据智能窃取、深度伪造等。在数据不同的生命阶段有不同的风险后果,比如在数据采集阶段面临的安全问题是用户权利保障问题和过度采集问题;数据处理阶段面临数据污染、数据投毒攻击、数据偏差和数据歧视等问题;数据流通阶段面临数据孤岛、数据交互和数据跨境问题;数据使用阶段则会有关联分析、还原攻击、对抗样本攻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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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面临全球治理挑战
从三个方面来看人工智能时代的全球治理挑战,一是各国人工智能战略的不同优先,二是主权国家数据治理的不同主张或者冲突,三是个人、企业、主权国家作为三类主要的全球数据治理主体的数据治理权益的失衡。


从第一个方面来看,各国人工智能战略有不同的战略优先。比如美国有《人工智能倡议》《联邦数据战略:2021行动计划》等;欧盟有《人工智能战略》《人工智能法案》《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等;英国也有很多人工智能相关的战略报告,如《国家人工智能战略》等;中国同样很重视人工智能,但是有自己的侧重点,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数据安全法》中都有体现。


第二个方面是主权国家数据治理的不同主张。各国对于个人数据的权属认识不一样,比如欧盟比较强调隐私保护方面,将个人数据视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美国等国家则倾向于将个人数据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框架内;中国则通过《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正式纳入人格权保护的范畴。还有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理念和主张不同,比如说有的强调数据自由流动,有的强调数据主权保护等。


第三个方面是个人、企业和主权国家三类主体之间数据权益的失衡。比如说个人跟企业之间,个人数据很容易受到不正当的企业侵犯,企业在收集个人的数据,但个人并不清楚这些数据怎么样被处理,最终流到什么地方去。主权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数据资源不对称,虽然主权国家拥有更多权利,但是在数据方面,大量的数据被跨国互联网信息巨头实际占有和使用,主权国家对部分关键甚至具有战略价值的重要数据缺少实际控制。国家数据主权与个人数据权利也不相协调,甚至产生冲突。实践中存在为保护一国的国家安全或重要利益,获取他国国民数据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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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协调推动全球数据治理

第一,改善人工智能数据治理相关事项,引导人工智能治理规范,健全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监管措施,建立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标准体系等。标准体系是非常重要的方面,需要建立国际社会相互协调一致的安全标准体系。此外需要创新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的技术手段,因为技术是根本。


第二,加强整体治理,推动制定和完善数据治理规则,协调各主权国家的数据发展战略,从而实现数据价值的共享;加快完善全球数据治理整体框架;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规则的完善。


第三,要构建多元主体数据协调治理机制。首先,明确“人格权先行”,如主权国家对个人和企业的一般数据使用均应采取“知情同意”原则。其次,对于有一些企业参与使用的数据可以采取财产化数据交易机制。最后,对于国家来说,在利用具有战略意义数据的时候,可以采取匿名化的战略利用机制。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19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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