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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懂得:托育深圳立法,为幼儿园办托育开路 [打印本页]

作者: qinqinni    时间: 2022-8-6 23:00
标题: 懂得:托育深圳立法,为幼儿园办托育开路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幼儿园师资培训https://www.highscope.org.cn/cooperation-project高瞻教育专注学前教育,幼教课程,托育园合作加盟,幼儿园品牌合作,Highscope课程,托育测评工具,园所测评工具,corcn,cor,区角建设,艺术区角,娃娃家,爱可萌,慧思顿,早教课程,早教加盟,幼儿园投资,高瞻专家团队,高瞻学术活动,科研成果,幼教项目合作,CPCC/ITCC培训,教育项目合作,教育项目投资等等,咨询热线:021-53580008!


《条例》共八章七十六条 包含 ↓↓↓ 明确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 建立学前教育行业信用惩戒制度 首次提出幼儿园心理健康教师配备要求 推动2-3岁托育服务发展等

推动2-3岁托育服务发展

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在《条例》中明确“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规范幼儿园2-3岁托班管理,推动“幼有善育”民生问题的解决和人口政策的落地。 幼儿园办托育、开托班,同样使用本条例,意味着幼儿园的托育开设,可以无差别的享受政策支持、财政补贴等。

第二条: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 第五十一条:建立与办园体制相适应的幼儿园生均拨款、收费、资助、奖励、补助等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高标准办好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实施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就读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形成普惠、优质、多样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遵循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区人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主体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协调发展,提升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的问题。

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主管全市学前教育,统筹管理、协调指导各区学前教育工作。区教育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学前教育。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儿童的责任,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依法履行学前教育共育职责,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 鼓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捐资助教。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九条 学前儿童依法享有生命安全和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平等接受教育、休息、游戏、娱乐、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权利。特殊需要学前儿童依法享有得到特殊教育和照料的权利。 学前教育应当保障学前儿童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平等对待每一位学前儿童,为学前儿童提供安全友好的成长环境,使学前儿童免受歧视、虐待或者疏忽照料。 第十条 学前教育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前儿童的下列素养与基本能力,促进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一)孝敬父母、尊敬师长、文明礼貌,有自信心、包容心和同情心,与同伴友好相处,遵守日常生活基本行为规范; (二)具有广泛的学习兴趣与良好的学习品质,具备运用语言表达与交流和运用多种感官获取经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三)身心健康,乐于参加体育活动,有良好的生活和健康行为习惯,具备基本的性别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掌握初步的审美知识,能够感受与欣赏生活中美的事物,具有初步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情趣和能力; (五)热爱劳动,尊敬劳动者,乐于参加集体活动,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习惯。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通过保教费补贴、生活补贴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特殊需要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学前儿童的类型、数量及分布情况,制定学前特殊教育保障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注重言传身教,加强亲子陪伴,切实履行学前儿童家庭教育职责。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幼儿园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动态变化趋势、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和现有幼儿园机构数量、结构及分布状况,统一编制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幼儿园包括普惠性幼儿园和非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教育部门批准,并经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的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政府资助、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区规定的普惠性最高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非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企业法人等组织或者自然人利用除财政性经费及其他国有资产以外的财产举办,保教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明确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期限、产权归属等内容,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幼儿园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居住区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宗地内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幼儿园建筑设计方案征求教育部门意见。 在满足片区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获得非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教育用地,举办非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设立为普惠性幼儿园,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应当设立为公办幼儿园。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与所在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幼儿园所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建设,并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时完成联合验收。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单位装修后移交,装修方案应当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交付时应当符合装修标准和幼儿园的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未规划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规划不足的已建成居住区,以及没有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其他居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采取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用房。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附属设施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区人民政府,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园舍建筑应当相对独立。 幼儿园的建筑及其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标准的拟任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适宜的幼儿园课程体系和配套的课程资源; (五)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还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完成主体资格登记后方可招生办学。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手续。 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原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和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将办学许可证交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并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更多内容,欢迎进入官网了解:https://www.highscope.org.cn/,高瞻中国学前教育管理总部地址:上海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国际大厦15楼,安生教育集团,电话:021-5358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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