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主办,北京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八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京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为络交易发展与规范的制度创新。数字证书管理的相关问题可以到网站了解下,我们是业内领域专业的平台,您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相信可以帮到您,值得您的信赖!https://www.itrus.com.cn/itruscks/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市场监管总局监司、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协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报、消费者报、讯、阿里巴巴、字节跳动、蚂蚁金服、京东、拼多多等平台企业、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消费者协会、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等部门、高校、社会团体、企业、律所等十多家机构的和专家学者及研究会理事、会员等120余人参加了论坛。
与会专家就今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理解和适用、社区团购、二手物品络交易、平台用工、直播营销、电子认证等络交易中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与规范等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致辞环节
论坛致辞环节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监事长、北京电子商务服务有限董事长陈韶光主持。
她介绍了本次论坛的主要议题,对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陈韶光表示,电子商务法施以来,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本次论坛结合不久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探讨络交易新模式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
他表示,加强和改进对平台经济的监管是现阶段络交易监管强调的重点,但是,促进络交易及数字经济发展依然是建设数字和络强国的长期性和根本性的目标。市场经济中络交易的发展与规范是动态关系,应当是动态持续发展与动态规范,不应当限定在某个现设定的框框内,发展过程中应坚守法律底线,相对于速发展的新业态,法律会有滞后,平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关键在于制度的创新,《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电子商务法》等的法律基础上,有许多细化和创新,坚持了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的监管原则,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有留白之处,例如,对于社交电商、二手物品交易、社区团购等问题,并未明确规定。
嘉宾致辞
嘉宾致辞环节,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周远清、市场监管总局监司副司长韦犁、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巡视员和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教授先后发言。
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 周远清
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为经济建设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对研究会的工作及成果表示了肯定。介绍了北京市法学会近期的任务及重点内容,表示会后将把研讨成果报告相关法制部门,并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市场监管总局监司副司长 韦犁
相比互联的飞速发展,法治建设明显滞后,络交易有许多方面制度的建设需要推进。比较近出台的《络交易管理办法》细化和充了《电子商务法》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增强了操作性,但在落和践中仍有困惑和待明确的问题,比如数据报送问题,办法施后,监管机构需要考虑如何对平台报上的数据进行管理、使用。
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我们处于一个市场化,数字化、全球化、法治化、理性化、诚信化和人民化的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从本质来讲,的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不是要取悦市场,而要呵护市场。市场这只形之手依然要在资源配置当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同时理性化意味着野蛮生长终结,走向规范发展的阶段。在规范和发展并重当中应当更加重视规范,秩序和自由中更加注重秩序,公平和效益中更加注重公平,普通利益和共同利益中更加注重多元化,以求在法治化的监管协同化监管、诚信化监管和包容化监管等方面有所进步。另外,他建议重视平台的治理问题,自治理念如何融入平台的治理体系至关重要。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薛军
落平台责任要树立类型化的方式,一是可以通过平台企业落主体责任指南等方式,将《电子商务法》以及其他规范性的文件组合在一起,对于平台进行一个类别化的大体上的分类,这个分类运行的方案包括七大类:在线零售、络社交类、本地生活类、多种平台类、文化娱乐类、交通类、二手物品类,对平台的责任予以细致的梳理,明确提出相应的合规的要求,对于平台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清单。二是尝试在平台合规领域推动常规性的平台企业合规报告,是针对平台企业提出的合规报告建立相应的合规评估的指标体系,由第方和各界人士来对相应的企业提交的合规报告进行评估,把结果在合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另外,他表示,电商法在立法指导思想和欧美的经验的契合上没有太大的问题,电商法的未来发展需要通过解释等方式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主题研讨
本次主题研讨分为四个环节。
首个环节主题是《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由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主持。
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薛虹
她肯定了《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积极意义,规则的明确有利于让市场主体依据规则预算自己所要承担的监管风险以及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平台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让真正在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现出真身,这样才能真正地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她表示,从综合角度来看,近期发布的一些指南、制度中把反倾销、反补贴、低于成本销售等原本是国际贸易中的概念引进到我们国内络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竞争法的体系当中,具有积极意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苏号朋
他指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均有许多条文在退换货服务、售后服务、平台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对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对消费者保护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体现在:重申了络交易机制,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能力;强化了络教育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细化了取得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必要性逻辑及如何取得授权的规定。
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 陈剑
她认为,《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际上是一个非常大的亮点,与《电子商务法》相比,它细化了很多内容。一是涉及到个人信息问题规定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直接关系的信息,解决了消费者维权方面的经常性问题。二是明确算法运用中的一些要求,比如算法搜索结果应该同时呈现公共选项。是《办法》里面提到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递信息的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处理。要有相应的要件,首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第二要根据法定程序处理。
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易镁金
她表示,《办法》坚持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的原则值得重视。《办法》赋予了监管部门新增的执法权限,可以让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地帮助业态健康发展。《办法》的重要创新是厘清了监管主体的分类,运用主体规范和行为规范的逻辑解决了践中的复杂问题,在主体分类的基础上梳理了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她提出,电商平台治理可以用个关键词概括类型化区分,即分类监管区分平台类型和定位;精细化量责,即根据角色不同平台责任应不同;行为化兜底,即行为决定责任匹配各方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杨晓军
他表示,希望消费者投诉的增量或者是加速度能够逐步减少,投诉的满意率和解决率进一步提升。关于消费者的评价,应当将消费者评价对于平台经营者或者对于其他工种的规制和引导作用在下一步立法完善时纳入考量。他强调,强化监管、化营商环境是为了让络交易回归本源,即用好的产品和服务来吸引消费者进行正当竞争和诚信经营,使《络交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真的达到它的目标。
第二环节的主题是络交易新模式、新问题的法律治理,由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阿拉木斯主持。
社科院大学互联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刘晓春
她就社区团购中的法律争议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应厘清社区团购中各主体,即平台、商家、物流节点以及团长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例如平台是销售者还是第方,物流节点是否构成单独经营者,以及团长是否构成单独经营者、何种经营者的问题,分清楚新问题与老问题;二是要将新业态放到交易模式变迁脉络中考察,分清楚一般问题与特殊问题;是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宜适用传统法律框架分别规制;四是基于价格的竞争行为执法,应当有完善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框架。
阿里巴巴集团高级法务专家 吴泽艾
他认为未来这个规范的设计方面需要重点调整的东西,一是闲置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经营和非经营的分类问题,二是限制二手物品交易经营性行为的规范框架设计。他表示二手交易中讨论经营和非经营的区分标准有点,即是否为交易获取经营资质,相较于新品的价格(奢侈品除外)以及在特定时期内的交易的数量、频次和规模比重。
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韬
他提到二手交易平台在判定卖家是否经营者的判断标准上在有偿性上存在争议,比如限定款物品价格应以市场价还是收藏价为准,同时二手交易物品的客服不完善给客户维权增加了成本,另外,他表示7日理由退货是否应当适用于二手物品交易存在争议不能用旧的单一思维考虑。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袁鹏
他就二手物品络交易中的经营者识别问题发表了演讲,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参照依据:一是《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登记豁免的经营额,二是平台内专业卖家与普通卖家的区分,是交易平台的性质是否是认定经营行为的关键因素在践中存在分歧,四是经营行为的识别应当考虑商品交易价格、交易频率与交易数量,同时结合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卖家的销售信息、商品交易数量、评价数量、销售动态等信息综合判定是否明显超出处置闲置物品的程度和合理范围。
北京电子商务服务有限业务风险管理办公室主任 郝萱
她表示,随着与络交易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市场规则、监管机制的完善,以及消费者法律及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平台经营者及服务提供商开始关注络交易中电子证据的管理问题,并选择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合作,通过引入电子认证服务现电子证据标准前置,不断加强电子证据的真性效果、提升电子证据的标准化程度,既帮助平台解决了电子证据收集难、举证难的问题,也可有效支撑监管及司法机构对电子证据的真性认定,在促进纠纷解决、化络交易环境的同时,也为络交易纠纷的标准化处理奠定了坚的基础。
北京市首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 李军
他就络交易中劳动争议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互联平台用工中不同定性的问题,他表示,互联平台运营中纳入了很多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可能更接近于承揽,也有很多确是劳动关系的,需要结合际情况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从劳动争议审判的角度,目前大部分的络平台劳务服务的没有纳入到劳动者范围,法受到劳动者的保护,对整个社会发展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应该社保的角度,为灵活劳动的就业者提供社保。不仅仅是你说只有劳动关系你才能上社保,这样一个标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刘洋
她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闪送业务中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问题,她认为确定责任的法理依据应当是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也就是报偿理论。科技创造了就业机会,但是也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络平台发展中用工的法律问题反映了信息经济背景下,民商事主体对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与矛盾。她建议在考虑民法典的侵权的构成和补充责任适用的同时,也有针对性的在我们电子商务立法领域,更多关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 李东方
他分享了社区团购平台数据报送机制构建的思考。他认为目前数据接收机构有待明确,应明确数据接收机构以及平台的法律责任以及数据报送内容和程序,保障数据安全、降低平台成本;同时,探索建立级数据接收存储中心,让得到必需的数据,尽量降低平台的报送成本。
北京邮电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崔聪聪
他提到,在定性团长的法律地位时,可以考虑其发挥的角色更靠近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关于二手物品络交易主体定性的问题,他提出一个判断标准销售物品是否属于其自用物品;关于平台用工定性问题,他表示在司法践中应当从控制力、支配地位以及风险和收益一致性的角度进行判断。
第环节的主题是络直播营销的发展与规范,由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主持。
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孙颖
她就络直播营销行为性质确认以及络直播营销监管问题发表了意见,她表示应当确认络直播营销行为的广告属性,但销售行为和广告行为在属性上并不排斥。络直播营销既有广告的形式,又要做营销,就是大众传播的属性之上,广告本身也是销售行为。对于络直播营销的监管主要还是要依靠强化平台和各类主体的内在监管,通过现自我监管的强化达到我们的监管目标。
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朱晓娟
她梳理了络直播营销的运营的模式,指出现行相关立法整体效力性层次不高,针对性有余,但系统性综合性还不足的状况。另外,她对络直播营销中具体的法律关系进行类型化解读,认为应当区分商业广告和直播营销,并对各方主体进行精细化识别。关于络直播营销主播的识别,她提出了个层次内容创作的本质和核心、是否构成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经营者、是否符合电子商务法豁免情况;在直播平台的这个界定上,要注意监管的这种层次和区别化的一个对待;要通过行业协会的这种自律功能来明晰直播平台应当承担的业务以及电子商务的规范的适用要遵从谦抑性规则,包容审慎,促进发展。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陈凤翔
他就直播带货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新的发展模式,新的业态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惑,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打赏、平台拒绝提供质量瑕疵商品的退换修专包服务、平台不履行期限退货、商家虚假宣传、销售的假冒商品等问题。解决思路一是应该抓住法律规定、制度文件的常规执行。二是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倒逼企业健全一些规章制度,标准细化,形成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机制。四是社会组织积极引导消费者能够理性消费和依法维权。
字节跳动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罗治兵
他表示,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围绕大要素进行分级或者分类,然后在分级分类的基础之上,再进行了相应的责任配置,进一步明确划定了各层级的一个严格的边界。对人的分类体现在从准入和内容层面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货的分类体现在对于直播营销商品或服务的负面目录,对场景的分类体现在推广产品、高风险型的产品以及可以有效的交易的产品,还有虚拟形象和虚假交易的区分上。
商务广告协会数字研究院院长 马旗戟
他认为络直播营销疑是广告行为,原因主要有点:一是络直播营销的主体价值的构成和整体的主要的主体,全部都是广告型的东西;二是络直播营销各个主体的收入构成主要是落在前端的广告行为或者叫直播行为;是络直播营销的目的对象在于消除品牌企业或者商品对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而非直接产生的交易行为,交易行为可以看成这个络直播营销的价值延伸或者是一个附带品。
主题研讨由市场监管报社委副张建作总结发言。
他指出电子商务立法制度、法治上的创新、探索要在践中去验证。《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新业态给予了特别关注,作为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细化的衔接,压了平台的责任。同时他也表示办法的落仍有难度,新型主体的界定、新业态的新特点、个人信息的保护、算法与伦理的问题、平台灵活就业的问题、平台治理体系的构建、人工智能等新课题都对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和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各类平台上经营者的判定,尽管越来越倾向于认定其行为为主要判断依据,但是不同的业态下,对经营主体的行为的认定和判断还有区别,期待在以后的研讨中展开更加深入的探讨。
比较后陈韶光监事长作闭幕发言,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